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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哪些异同?

阅读 3736         发布时间:2019-10-19 09:38:57
  2017年商标局发布第1553期《商标公告》,刊登了第T22837737号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信息。该特殊标志商标申请人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筹委会秘书处,核准登记的依据为《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

该特殊标志的登记信息引起了笔者对特殊标志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兴趣,以下笔者将对特殊标志与商标之异同进行一个全面的梳理。

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在我国,商标法律关系主要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而特殊标志法律关系由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调整,此外针对不同的特殊标志,还会通过制订不同的单行条例予以规范,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等。

2、性质不同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特殊标志和商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即在营利性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主体通常均具有营利性质。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由该条文义分析,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公益性,或者说是非营利性。且《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该条明确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只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2)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并不改变特殊标志非营利性的性质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可见,特殊标志虽然具有非营利性,但可以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它物品上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包括营利性的主体。因此,特殊标志与商标一样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来源的作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也要求特殊标志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但从特殊标志制度设立宗旨而言,仍然是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虽然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但与特殊标志的非营利性并不矛盾。

3、核准程序不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适格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在所不问。因此,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4、期限不同

特殊标志相关的各种关于期限的规定较之注册商标的期限规定均有明显的区别。

商标注册申请,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大约需要9个月的审查期及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因此最快也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核准注册。如果遇到异议,则又需要一年以上的审理期。若经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进行不予注册复审乃至行政诉讼,则商标的核准注册更是遥遥无期。

鉴于商标核准注册的周期过长,不确定性较强,而特殊标志用于全国性、国际性的公益活动,通常对时效性要求较高,审查周期过长不利于特殊标志的及时保护。因此,对于特殊标志,审查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登记。且在核准登记之前不设任何异议、争议程序,以确保特殊标志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保护。

对于特殊标志的无效程序,《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为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有一次复议的机会,审理期限也较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大大缩短。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而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可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相同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都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3、特殊标志的不少制度都参照商标制订。

综上,通过对特殊标志与商标之间异同的梳理,笔者认为,特殊标志不属于商标,特殊标志权之于商标权不是被包含的关系,二者为并列关系,均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在我国,特殊标志与商标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不少制度上,特殊标志也参照商标制度设计。特殊标志具有非营利性的基本性质,在程序上较之商标大幅简化,期限上较之商标大幅缩短。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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