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由受让股东承担,但原股东不当然免责。出资期限未届满就转让的,受让人先履行实缴,受让人不缴时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仍未缴,原股东与受让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长沙九地会计建议:转让前先实缴或依法减资,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明实缴责任归属。以长沙市场监管及法院最新口径为准。
原则上由受让股东承担,但原股东不当然免责。出资期限未届满就转让的,受让人先履行实缴,受让人不缴时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仍未缴,原股东与受让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长沙九地会计建议:转让前先实缴或依法减资,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明实缴责任归属。以长沙市场监管及法院最新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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