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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两个股东分别认缴10万和90万,请问其他股东的出资来源应如何处理?认缴制下是否需要实际缴纳到位?

阅读 1598         发布时间:2026-10-25 10:07:19

需要,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实缴到位,认缴制不等于不缴。出资来源须为股东本人合法自有资金,由股东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不得他人代垫、也不得转入后抽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长沙九地会计可代办实缴入账与账务处理,费用可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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