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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老板一人100%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8万元,名下有一栋商业楼估价5000万,目前欠银行近6000万元、欠供应商1000万元,已无力偿还。请问以公司名义申请破产后,股东是否只需承担508万元的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限额是怎样的?

阅读 1599         发布时间:2026-10-08 14:11:11

不是。508万是认缴出资上限,不等于责任上限:已实缴的,公司以全部财产(含那栋商业楼)清偿,股东一般不再担责;未实缴的,破产时出资加速到期,须补足。关键在一人公司——股东须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依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个人房产存款都可能被追。长沙九地会计建议尽快理清公私账目、停止资金混用,并委托破产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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