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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后,如果公司产生债务,股东或经营者是否可以不还?

阅读 1598         发布时间:2026-10-04 09:13:12

一般不用还,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但未按期实缴、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连带清偿(新公司法第23条)。个体户经营者则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长沙九地会计建议公私账分开、按5年期限实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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